(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企业单位编制会计报表之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核对、调整有关事项:
(1)应由本会计期间负担的而未支付的税费、借款利息及应提未提的各种成本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计提和摊销清理转帐。
(2)应由本会计期间确认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入帐。
(3)对本年各期盘点中发现的财产短缺、溢余和残损变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办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5)尚未结转成本的,按规定计算结转。
(6)应分配的利润尚未分配结转的,应按规定计算、分配、结转。
(7)所属报帐单位应报清本期帐务,并及时进行结转。
(8)影响企业本年度损溢的业务合作应同对方进行结算。
(9)其他应查对和应调整的事项。
办理调整完有关事项后,对总帐科目进行试算平衡,总帐和明细帐期末数字必须相符。
2、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
(1)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
(2)出现负数的项目,有关项目除按规定改列外,其余项目以“-”号表示,“-”号填写在数字之前,占两个数字格。
(3)数字填写清楚,填写出现差错时,应按规定的办法加以更正。并加盖制表人名章。
(4)各报表必须按规定的金额单位填制。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经批准,需要调整的事项要在下年度按规定进行调整。
(6)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隶属关系在什么时候变更,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汇总会计报表应包括年度内划入单位会计报表的全部数字,不包括年度内划出单位会计报表的数字。
所属不独立核算单位和部分业务的隶属关系变更时,一律不调整隶属关系变更前的发生额。
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分成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时,应在不重不漏;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完整的前提下,相互商定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事宜。
(7)办理清算工作过程中,应照常编报会计报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汇总单位汇总各期报表时,都应分别编入汇总,不得遗漏。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是对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资金运作状况、核算方法、税金缴纳、财产变动、利润分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做到:
1、月份说明各有侧重。
2、年度说明应对上述各方面年度内情况与上期变化对下一报告期影响等进行全面说明。
四、审核财务报告
(一)为了保证会计报表正确无误,各企业单位在财务报告编制完后,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按要求填制齐全,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全部填制。
2、会计报表各项目数字是否与有关帐簿的数字相符。
3、报表之间有衔接关系的数字是否衔接。
4、报表附注资料是否反映齐全。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二)财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再由制表人、复核人、财会负责人在报表封面上盖章,送单位总会计师和领导人逐级审核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奖惩办法。
四、各单位应当制定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记帐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五、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