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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记帐凭证规范。
  (一)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
  (二)记帐凭证必备内容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出纳、记帐、会计主管盖章。
  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帐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三)记帐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四)各单位可采用收、付、转帐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按更细层次划分的会计凭证分类编号方式(见附格式4-2~5)也可采用单一记帐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见附格式4-1),但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任意更改。
  如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
  1  2  3                     3
如1-、1-、1-分别写在三张编号的位置上,但合计数只写在1-张上,另两
  3  3  3                     3
张合计数处用/划掉。此种编号只限于转帐凭证。
  (五)采用科目汇总表的组织程序的单位应根据业务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编制,并按月或年顺序编号。一张汇总表上,不能出现两个相同会计科目。定期汇总以汇总日期为准,不定期汇总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帐凭证时间为准。
  (六)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应有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预提待摊事项应写明摊提期限及内容。
  7、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8、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七)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记帐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单位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如因核算需要,需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或将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核算的,应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需增设科目,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3、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4、填制记帐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点点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要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如有空行,应从金额栏最后一行数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5、每张记帐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帐凭证外,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帐凭证。
  (八)记帐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九)除结帐与更正差错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十)对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对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十一)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十二)企业单位提取各项税费的记帐凭证,应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合法的计算提取依据及正确的计算过程。(见附格式4-14 ̄24)。
  (十三)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十四)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发生填写错误时,有以下几种更正方法:
  1、红字更正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填写一张与原分录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用蓝字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补充登记法:如果当年内会计科目没有填制错误,只是金额填制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十五)如发现跨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十六)如登记总帐后,发现记帐凭证汇总表有差错,但记帐凭证和明细帐没错,只是各科目之间“串户”,可用红字更正法或重编一张更正的汇总表,错误的科目金额用红字,调整的科目金额用蓝字。
  (十七)记帐凭证的装订:
  1、装订记帐凭证原则上以一张记帐凭证汇总表为一册,也可分订两册以上,用分数号编号;如记帐凭证较少,也可将二张或三张记帐凭证汇总表的记帐凭证合并装订一册,但不得跨月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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