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
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京房地权字〔1998〕第473号)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审查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六)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七)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房,提交买卖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1995年4月1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可以确认产权。
(九)198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买卖契证,可以确认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