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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1)财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并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代扣的各项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间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3)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工资进行分配,借记“供暖支出”、“管理费用”、“修建工程”、“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单位的全部应付工资总额。一切有关调整减少应付工资总额的会计事项,都用红字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本科目应按工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二)增设“406租金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经租房产的实收租金,包括本年租金和陈欠租金。
  单位受托代为管理房产的租金收入在“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结算。
  2.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收到当月租金或陈欠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预收租金到期转作本月租金时,借记“预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经批准退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承租户垫付的房屋修缮费,经审核批准抵交租金时,借记“房产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年度终了,结转全年租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本年租金收入累计数。年终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租金类别设置住宅租金,非住宅租金明细科目,并分别按本年度租金和以前年度租金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407供暖收入”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供暖实际收到的供暖作业收入。包括本期供暖收入和陈欠供暖收入。
  2.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收到本期供暖收入和陈欠供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由于供暖用户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供暖费,经供用双方协商,在收到供暖用户的财务欠据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户偿还供暖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供暖期结束后,结转全期供暖作业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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