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京房地计字〔1998〕
第1064号 京财会〔1998〕1337号)
各区县房地局、房屋经营管理公司:
为统一各房地产单位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房地产行业特征,依据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特制定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总说明
1.本规定是根据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建设部有关文件进行的补充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经租房产经营管理、供暖作业等单位。
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
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交易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拆迁安置管理等业务的事业单位,执行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各单位应按《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部有关文件及本规定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时,增设的会计科目的余额、发生额应合并在相关项目内。
4.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会计科目
除《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建设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外,各单位还应增设以下科目:
(一)增设“205应付工资”科目
1.本科目核算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科目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