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供电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
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 京房地修字〔1998〕
第1047号 京财综〔1998〕1344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精神,加快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宅用电问题,规范有关住宅配电设施改造收费标准,特做如下通知:
一、对公有住房承租人收费标准(包括房改售房户)
(一)楼房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收250元;使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收300元。
一般楼房按设计时的单元为一户计收;木结构中式楼、简易楼、筒子楼等非单元式住宅楼按户计收。
(二)平房每户收150元。
(三)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居民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上述费用由市政府解决。
二、收费方式
住宅产权单位可以直接向住户收取住宅配电设施改造费,亦可委托住宅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居(家)委会收取。
三、私房配电改造工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