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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逾期市财政支农周转金清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逾期市财政支农周转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 京财农〔1998〕1417号)


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各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市局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逾期市财政支农周转金清理工作,落实市局1997年7月14日下发的《逾期支农周转金清欠办法》(京财农〔1997〕952号),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清理归还逾期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务必按去年上报市局的《支农周转金清欠计划表》及时足额收缴逾期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对上报未批准的沉欠借款,应一并列入还款计划,按规定予以归还。
  二、根据中央要求,从今年开始,财政性周转金实行只收不贷的政策。市局下发的《逾期支农周转金清欠办法》中“对于按计划归还欠款的单位,按实际归还本息数额,继续执行还五借四的政策同时,还可申请新的借款项目”的规定停止执行,其他奖惩措施不变。
  三、对于虽有还款能力,但不能按规定及时归还逾期市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除加收占用费外,将从市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中予以抵扣,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停止办理一切市控办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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