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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单位争取国家各部委支持立项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单位争取国家各部委支持立项
 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 京财农〔1998〕1403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农口各局(总公司):
  近些年,根据中央有关单位(指各委、办、局,下同)文件,经我市区县、院校及科研单位、农口单位(指市各委、办、局)申请,中央有关单位批准,在我市陆续兴建了一批需各级政府匹配资金的农口各类示范园区和建设项目(包括各类示范区、县,以下简称项目)。这对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这项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示范区和建设项目缺乏统一领导和总体规划;有些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了这一工作的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准备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乡镇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能够促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符合可持续农业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具有较高的农业科技含量和科技贡献率。
  2.申请项目的单位,要具有得力的领导、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较强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力量,基本符合中央申报文件的要求。
  3.不搞重复建设,已有或在建的同类项目,不再申报。
  二、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和要求
  1.成立由市政府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三家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项目的规划协调等工作。
  2.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其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为:申报单位应根据中央、市有关文件,及时向同级主管部门、计划、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经三方会审同意后,方可上报中央单位。申报工作要逐级审批,不可超级,否则不予配套。
  3.对申报的项目,必须具有以下文件:中央、市有关部门项目申报通知书;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项目归口(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实施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可行性报告;项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计划;项目完成的时间计划;专家论证、评估意见等方面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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