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7日 京财综〔1998〕1292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及收费专用票据,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新版票据,有关基金及收费专用票据票样由各主管局务必于1998年11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二、基金票据购领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持国务院、财政部、市政府批准的基金项目文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三、收费专用票据、基金票据,根据资金归管及执行单位划分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发放管理。
四、在对票据执行处罚时,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