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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 京财预〔1998〕124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支库:
  为了加强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税(以下简称自行车税)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从1999年1月1日起,将自行车税作为市与区县的共享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享比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的自行车税,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
  二、预算科目
  征收的自行车税适用于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5类“车船使用税”中第150100款“车船使用税”款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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