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 京财预〔1998〕124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支库:
为了加强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税(以下简称自行车税)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从1999年1月1日起,将自行车税作为市与区县的共享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享比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的自行车税,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
二、预算科目
征收的自行车税适用于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5类“车船使用税”中第150100款“车船使用税”款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