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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通知[失效]

  (三)根据京财建(1998)546号文件《关于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公积金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编表说明企业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3表)、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4表)

  一、本表反映各单位有关住房基金方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主要公式:
  (一)收入总计=支出总计
  (二)年终滚存结余=本年收入合计+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合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概念
  (一)收入项目
  1.“住房折旧”是指从非生产折旧中住房固定资产部分按月计提的折旧;
  2.“住房使用权摊销”是指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公益金提取金额”是指按规定计提当年提取公益金金额的50%-70%部分;
  4.“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是指本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
  5.“管理费用列支部分”填列在管理费中列支的由单位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6.“职工售房单位收回部分”是指职工出售售房单位自管住房取得的收入中应分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此栏98年可不填报;
  7.“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资金在存储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8.“其他收入”包括三项内容为差额事业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单位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单位借入的购建职工住房贷款,除以上各项以外的其他收入,填列此栏时必须注明具体收入项目内容;
  9.“在建工程”是指单位自建职工住房时,尚未作竣工决算前,已在住房基金列支的部分;
  10.“预算外收入提取的资金”是指单位按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有关规定按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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