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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
 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 京财建〔1998〕14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我市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住房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决算的通知》(财综字〔1998〕106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有关单位1998年度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编审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1998年度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基金财务收支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及时反映一年中本单位的住房基金财务活动。
  二、决算的种类和编报范围
  (一)决算报表的种类
  1.企业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3表);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4表)。
  (二)编报范围
  1.城-3表由企业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编制;
  2.城-4表由行政事业类单位负责编制。
  三、决算的报送程序和时间
  (一)决算报表的领取方法
  决算编报单位需到本单位开设住房基金或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领取决算报表。
  (二)决算的报送程序和时间
  各编报单位应于1999年1月底前将所编制的决算报分中心一份,各分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四、编报要求及有关政策、制度依据
  (一)各单位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同时,要认真写好决算报表的编报说明,对住房公积金、售房款的归集、使用情况做详尽的分析和说明。
  (二)如果决算编报单位的住房基金没有全部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帐户内,决算报表应反映本单位全部住房基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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