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
 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京组通〔1998〕59号、
 京财社〔1998〕1527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一、根据人发〔1998〕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调整到100元。
  二、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我市原京组通〔1995〕32号、京组通〔1996〕4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护理补助费继续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