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
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京组通〔1998〕58号、
京财社〔1998〕1526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2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25元。
二、执行时间:自1998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