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京人发〔1998〕76号、
京财行〔1998〕1563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及经批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1994年级别变动后至1998年,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并未晋升过级别的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及其以上不称职的,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得晋升级别。对于因病未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可向后顺延考核时间,待累计五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晋升级别工资。
关于考核及考核年度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现级别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不再晋升级别。但可按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增加工资,级别不变。如晋升职务,可就近纳入新任职务相应的级别工资。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到1998年底前,工作人员如已连续三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在第四个考核年度的1月1日以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四、其他有关问题
1.1994年尚在试用(见习)期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2.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从企业进入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办理。
3.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国家机关,按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