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股份制上市公司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仍执按市财政局京财商〔1997〕1297号和京财商〔1997〕117号文件执行。
1.对本市跨区县经营连锁企业实行总店统一纳税的操作方法,按照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总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8〕451号)执行。
2.经营旧货的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比例,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364号)执行。
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1.担负食糖政府储备的企业,要认真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函》的要求,保证国家储备糖库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切实加强对财政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抓紧落实各项资金的到位。企业收到此项资金时,应根据资金使用性质,属于国家投入资金的,应相应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属于贷款贴息的,应冲抵财务费用。各区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追踪反馈制度,掌握和控制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五、做好工效挂钩财务处理工作
(一)原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与实现利税和营业收入复合挂钩、与实现利润和总产值复合挂钩的市属企业,1998年挂钩效益基数按1997年清算结果核定。
(二)1998年申请减亏挂钩办法的市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提出意见,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目标挂钩办法。为确保效益基数核定科学合理,发挥激励作用,对总公司下达的扭亏目标,市财政将做适当调整。
(三)效益下滑的市属企业,工资下滑时,应冲减工资结余,不再执行保底80%的工资政策。区县企业可参照此项政策,结合本区县情况,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确定相应政策。
六、做好有关粮食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一)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消化挂帐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京政办发〔1998〕69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落实本区县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计划,切实做好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财务管理工作。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将由市审计局下发的《北京市审计局等五部门关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查审计结果的通知》(京审商〔1998〕101号)中认定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企业贷款中分离出来,设立专帐管理,单独记帐;同时,对认定的新增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帐务处理,将认定的需由政府负责消化的金额及应付利息分项划转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的“新增财务挂帐”明细科目专户反映。财政部门要对企业划转金额及帐务处理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帐务处理准确无误。年度终了,企业根据调整后的科目结存情况如实填报年度决算。
(二)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