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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我局转发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决算除特殊行业保留年度会计决算审批制度外,全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国有企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这是对企业财务遵守“两则”、“两制”的基本要求,认识到审计费用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回避的正常费用,不能以企业效益低或亏损为由拒付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当收费或采取其他不合作态度。为使这项制度能够顺利建立起来并正常运行下去,要求企业和事务所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委托与受托事宜,并在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副本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和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备案,以确认审计资格和掌握企业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此项工作应于1999年1月15日前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属商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按照京财商〔1998〕296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一并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1555号)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如下会计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2)坏帐准备提取比例,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5)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效益;
  (6)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7)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开工时间及工程进度;
  (8)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9)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部门将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各项税收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殖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税〔1998〕136号),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企业,都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办法缴纳增值税。财政以及参加国有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通过年度决算的检查监督,健全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帐外经营等隐瞒税基行为,保证现行增值税制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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