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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问题的财务管理。
  1.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清产核资除外)为前提,否则,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进行过评估,也不得以此做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具体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会〔1998〕196号)执行。
  2.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需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法,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和京财税〔1998〕577号)执行。
  3.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还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六)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市本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报同级地税部门备案。
  二、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
  (一)做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
  今年,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1998年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实际意义,为完整、准确、真实地编制现金流量表,做好相关会计基础工作。随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为今后此项报表的顺利填报奠定基础。
  (二)做好股份制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从1998年1月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核算,原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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