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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1.国有小企业出售、转让产权处置所得净收益的处理
  授权投资机构所属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未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国有资本金,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拨付给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企业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时,企业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有国有法人资本无国家资本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原则上留给小企业出资主体。净收益与长期投资帐面原值的差额,出资主体做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2.国有小企业离退休及相关人员费用处理
  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或转让时,按市、区县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核定离退休及相关人员养老、医疗、生活等费用,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应做为增加长期负债处理,并登记备查簿。待分期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或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时,做冲减长期负债处理,不能重复列入管理费用。
  3.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国有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改制之日起在两年内享受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交所得税政策。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或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还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企业可依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授权投资机构或出资主体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处理。改制后小企业做增加国有法人资本处理,并单独反映。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资金的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企业、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各负担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门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下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8〕74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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