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
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京财商〔1998〕1609号)
市商业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精神,结合商业、粮食企业情况,现将本市国有商业、粮食企业1998年度决算编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改革健康发展
今年企业改革已发展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性阶段。规范改制企业财务行为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
(一)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300号)规定,与所投资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1.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其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家法人资本,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2.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并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3.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授权经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列入补贴收入。
(二)企业要认真贯彻市国资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综〔1998〕404号)精神。维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维护国家权益和金融债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重组、股权设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用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等方案的审核,防止假破产,真逃债。要认真做好资产报废,资金挂帐、资产损失的审批工作,对资产转让、出售收入要加强监管,防止将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用于集团消费或被侵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