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国有外经企业每年应将住房公积金的核算金额、列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备案。
七、1998年度外经企业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实收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的,可按10%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转增实收资本后的余额,按不高于2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3.余额全部转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能保留未分配利润。
八、企业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而实收资本不足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外事处审批后转增国家资本金,但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等,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实收资本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外事处及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九、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对经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的审计调整意见必须在决算上报前予以调整,并连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外事处。
十、外经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外币业务时,不论实行复币记帐还是实行分币记帐,年末都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十一、1998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美元人民币的编表汇率,仍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保留两位小数);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1998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十二、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国有外经企业鉴定年度报表审计委托书后15日内,应将业务约定书副本(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备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对如下事项重点披露:
1.外经企业境内、境外利润的划分及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境内、外业务之间分摊的标准和比例。
2.外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毁损、报废、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盗窃、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以及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
3.预提费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汇兑损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摊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