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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失效]

  3.以兼营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企业,只编报“主要指标表”。
  4.主、兼营企业在填报报表的同时,应附带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
  5.自1999年度起,国有外经企业不再填报“财务状况变动表”,改为填报“现金流量表”。
  四、外经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财务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企业在根据税收法规纳税申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做纳税调整处理。
  五、1998年度外经企业财务决算说明应着重以下内容:
  1.报表的汇总范围,包括汇编企业户数、盈利户数及盈利额、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额。
  2.对经营业务内容、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形成(如实资本、资本公积的增减)、各项资产的处理、创汇美元数、业务招待费、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加以分析。
  3.对各项税金的缴纳及调整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4.对工资核算方式及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工资基数、效益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工资储备结余等情况进行说明。
  5.对本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造成的损失金额及具体原因加以说明。
  6.对企业年度内经济效益评价指标进行测算并加以分析。
  7.对企业各类应收款、长短期贷款、长短期负债金额较大的,要据实反映,并加以说明。
  8.对所有者权益情况加以说明。
  六、加强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公积金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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