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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
 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 京财外〔1998〕1598号)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为做好1998年度北京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1998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8〕47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各国有外经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确保决算编报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二、各国有外经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2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外字〔1995〕337号)的精神,尽快健全、完善国有外经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制度,以规范财务行为。
  三、1998年度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1.以主营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企业,应合并编报企业本部及下属境内、外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等)的财务决算。同时,反映企业各项业务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境内、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援外项目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业务内容。
  2.国有外经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经营状况明细表、主要指标表、经济效益评价表、现金流量表。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先做好企业总部和下属分支机构“内部往来”科目的核算、清理工作,对内部往来涉及的现金,可用净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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