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县
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1998年12月10日 京财商〔1998〕1569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21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涉及市、区县两级有关粮食财政财务处理工作程序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消化粮食新挂帐财政财务工作程序。
(一)设立专户。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财政预算处(科)分别在同级农发行开设“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专户,专项用于财政部门清理挂帐的资金往来。各区县应于1998年12月25日前完成专户开设工作,并将专户帐号上报市财政局。
(二)具体工作程序。
1.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级政府对粮食企业的整改方案,制定本级消化资金的筹措及挂帐消化计划,并按照市财政下达的年度具体消化数额在年内及时、足额消化当年区县应负担部分。
2.城区财政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负担远县消化挂帐资金全额拨付市级财政挂帐资金专户(开户行及帐号另行通知)。
3.市级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在每年4月10日前将当年应负担远郊区县挂帐资金的50%部分拨付到各远县财政消化挂帐资金专户。
4.远郊区县财政在收到市级财政专户拨付的消化资金后,要及时下拨粮食企业,专项用于核销粮食企业在农发行的粮食挂帐户中的粮食挂帐本金,不得挪用。
(三)处室职责(区县财政局科室职责比照市级处室职责执行)。
1.当年计划安排:商管处(科)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消化挂帐原则,负责提出当年消化计划;预算处(科)根据当年财政资金状况,审核并确定消化计划。
2.日常预算执行管理
商管处(科):负责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提出拨款计划,并开具拨款通知单;负责按季编报“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专户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及时向预算处(科)、监督检察处(科)提供有关情况。市局商管处负责监督各区县粮食挂帐的消化情况,各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季初10号前将上一季度专户季报报到商管处(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附后)。每季市财政局将消化挂帐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