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
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函
(1998年12月7日 京财工〔1998〕1545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及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的核定
1998年对国有工交企业继续实行如下工资办法,并按如下原则核定企业效益基数和工资基数。
(一)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含增值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含增值税)挂钩办法的企业。
1.1997年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企业,1998年挂钩效益基数按1997年清算结果核定。
2.新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实现利润、上交利税挂钩企业,1998年挂钩效益基数按企业前三年平均效益完成数核定。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
1997年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1998年申请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提出意见,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挂钩办法。挂钩效益基数以市里核定下达或总公司(集团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作为1998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企业分解下达的指标汇总数不得低于市下达数,指标一经下达不得调整。为保证效益基数核定科学合理,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对总公司(集团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利润目标明显偏低,市财政要做必要调整。
(三)对原已实行包干工资办法、成本列支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可继续实行原办法。
(四)其它未批复工资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五)工效挂钩基数核定中的特殊问题
1.在工资基数核定前,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效挂钩企业(包括工资包干办法企业),1998年工资基数按1997年清算后人均基数工资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人数调减工资后核定。工资基数核定中的其它问题仍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61号)和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6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工交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保留“母体”的,“母体”和新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原则上应按各自的工资办法分别考核,但考虑到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特殊情况,对申请“母体”和新设立公司制企业统一实行一种工资办法的,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统一实行一种工资办法。企业挂钩效益基数按“母体”和新设立公司制企业1997年实际效益完成合计数剔除母体厂从股份分回的利润(母体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扣除实际分回的利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扣除因股份部分影响增加的投资收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