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问题的财务管理。
(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清产核资除外)为前提,否则,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进行过评估,也不应做任何帐务处理。具体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会〔1998〕196号)执行。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法,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和京财税〔1998〕577号)执行。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九、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市本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报同级地税部门备案。
十、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1998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财务处理问题的函》〔京财工(1998)1545号〕规定,正确核算新增效益工资。实发工资预计明显低于工资基数企业,鼓励企业按实发工资列支成本费用。预计效益下降,需下浮工资的企业,鼓励企业先冲减工资结余。从1998年起,工资下浮的企业,不再执行保底80%工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