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清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停征后遗留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5号)规定,企业减免的“两金”按规定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七、做好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审核及财务管理。
(一)企业上交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款、项、科目,认真填列税收缴款书。
(二)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上交所得税,实行超过15%税负返还政策。申请返还当年上交所得税的“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随申请附上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调整表及上交所得税税票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办理返还。
(三)国有工业等企业改组的上市公司交纳所得税,超过15%所得税负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征后返给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
(四)财政部门“先征后返”所得税的财务处理。
1.财政部门返还给“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及其它上市公司的所得税,并入企业税后利润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应将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做增加银行存款或专项应收款处理,同时冲减所得税科目。
2.国有工业改组的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8〕1398号)规定进行处理。
(1)国有工业企业整体改组上市的,按上市公司15%所得税负和中方母体企业股比计算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建立国家股配股专项资金。需增资扩股时,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返还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2)国有企业将优良资产包装上市,母体企业丧失主要生产经营手段,难以解决职工基本生活的,市财政局根据中方母体企业资金需要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返还母体企业。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支付职工基本生活等费用时,做冲减专项应付款和有关费用处理。年末专项应付款结余部分,做为配股资金来源,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二次创业的中方母体企业,技改资金不足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技改项目资金缺口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适当予以返还。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3.享受“优化资本结构”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