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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8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国有小企业出售、转让产权处置所得净收益的处理
  1.授权投资机构所属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2.未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有国家资本金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拨付给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企业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时,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时,通过往来款进行核算。
  3.有国有法人资本无国家资本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原则上留给小企业的出资主体。净收益与长期投资帐面原值的差额,出资主体做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后离退休及相关人员费用处理
  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或转让时,按市、区县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核定离退休及相关人员养老、医疗、生活等费用,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应做为增加长期负债处理,并登记备查簿,待分期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或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时,做冲减长期负债处理,不能重复列入管理费用。
  (三)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国有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改制之日起在两年内享受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交所得税政策。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或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还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企业可依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2.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授权投资机构或出资主体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处理。改制后小企业做增加国有法人资本处理,并单独反映。
  六、加强对企业退税的财务监督管理。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经委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2686号)规定,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列入“九五”期间国家经贸委技改计划,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在照章纳税后,申请退还8个百分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待技改项目进口设备执行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报批转为国家资本金。
  (二)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财政部驻京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京财工〔1998〕823号)规定,国有企业收到的退税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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