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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8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总公司要按照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300号)规定,与所投资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总公司本部并入汇总会计报表。
  (一)母公司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二)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并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授权经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列入补贴收入。
  (四)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总公司本部开支的行政经费,在“补贴收入”中核算;用于转拨给总公司党校、中、专技校质检站的行政经费,在“专项应付款”中核算。
  四、加强对企业职工分流和企业脱困的财务管理。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资金的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企业、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各负担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
  企业收到财政、劳动部门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负担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8〕741号)规定执行。
  (二)纺织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关于棉纺压锭调整减员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今年压锭任务按时完成。纺织压锭补贴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负担。
  纺织压锭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分流下岗职工,不计入企业损益。其具体财务处理按市财政局《关于纺织压锭财政补贴资金财务处理等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8〕472号)执行。
  五、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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