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8年度北京市、
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京财工〔1998〕1544号)
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1998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工交等企业1998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宏观调控和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认真做好199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编报质量,按时完成编报任务。
二、1998年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1.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医药商业、文教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京财工〔1998〕1430号)要求,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除按规定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会计报表外,还要另行编制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对于国有企业改组或国有股占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报送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未达到25%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报送集体企业会计报表。
3.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含农机总公司)、公交总公司、物资局以及以资产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必须编报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以完整反映本行业或企业集团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各单位从1998年度起,不再填报企业财务状况变动表,改为填报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