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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失效]

    2.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报口径和要求。

附件1:   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说明

  一、收入科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入。应纳入而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行政性收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2.基金和附加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而征收、募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集资等收入。
  3.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收入。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具有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政性组织)。
  4.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
  (二)乡镇自筹、统筹资金: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收入和向个人统筹的款项。(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事业支出: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支出、修缮费支出和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包括单位的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支出,(不包括用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三)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款专用预算外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性专项支出和非生产性专项支出。
  生产性专项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建设、生产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
  非生产性专项支出,是指用于人员经费和管理工作发生的一些办公经费。
  (四)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支出:单独反映乡镇自筹、统筹资金的各项支出。(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4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政府调剂资金:反映各级政府根据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直接调剂使用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数额。其中,调出资金反映各级政府将预算外资金调到财政预算内的发生额。(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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