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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
 1998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京财综〔1998〕1547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决算布置和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编报口径和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做好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决算布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报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填报内容数字不清或有数据错误的,要核实重报,确保决算数字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认真写好决算分析说明。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在编制汇总本部门、地区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决算数据资料,写好决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基本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预算外资金收支与本部门、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对比关系;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等。
  四、按照报送决算。市属各单位的决算加盖本单位公章(本单位财务章视为无效),于1999年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各区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于1999年2月27日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并同时报送决算汇总数据软盘一张。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题研究工作。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编制决算工作掌握的情况,针对本部门、本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选择1-2个专题进行研究,并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附:1.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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