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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京财预〔1998〕1620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区县举办独资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领导同意,现对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政策的通知》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1997年1月1日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分在区县工业小区内外,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均按60%比例返还所在区县。
  二、将区县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执行期从1997年-2000年延长到2005年为止。如遇有国家重大政策变动,此项政策也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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