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学校需持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物价部门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六、各区县物价局根据山区学校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制定中小学山区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七、对师范、农林等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可适当减收住宿费。
八、以残疾学生为主要对象及地处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学校收费标准适当下浮。
九、各学校内部招待所不执行学生住宿费标准。
十、对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前入学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除外),原则上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如入学时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或住宿条件有较大改善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十一、住宿费按规定的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十二、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应用于学生住宿正常费用开支和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学校收取的住宿费的财务管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各学校要加强管理,对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规定内的设施不得另行收费。在规定条件之外增加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在学生自愿前提下,本着以收抵支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收取。
以前有关学生住宿费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
2.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略)
3.住宿成本主要项目
附件一: 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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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生均面积| 室 内 设 施 | 公 共 设 施 | 管 理 及 服 务 |
|别|(平方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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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设双层床、床垫及共用收|1.每层楼有基本公共卫生设施。|1.管理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住员|
| | |架。 |2.上下水供电供暖设施完好。 | 总数的0.8%。 |
| | |2.配备储存柜。 |3.防火防盗设施齐全,安全通 |2.宿舍楼门卫24小时值班,各|
|一|2-2.4 |3.配备书桌和方凳。 | 道畅通。 | 室配有传呼对讲机。 |
| | |4.按国家标准设室内共用照|4.女生楼设会客室。 |3.做好日常保洁及公共设施的维|
| | | 明灯和收录机电源插座(| | 修管理工作。 |
| | | 要求做到每人一座)。 | |4.有方便学生的服务措施。 |
| | |5.门、窗、锁等设施完好。| | |
|-|----|-------------|---------------|---------------|
| | |1.具备一类基本条件。 |1.具备一类基本条件。 |1.具备一类基本条件。 |
| | |2.有床头书架。 |2.盥洗室有梳妆镜。 |2.管理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1%|
|二|2.5- |3.配有脸盆架或床底鞋柜。|3.卫生间内有冷水淋浴设施。 | ,人员素质高。 |
| |2.9 |4.有晾衣设施 |4.宿舍内或宿舍区内有电视室。|3.学生公寓有洗涤设施。 |
| | | |5.按毕业周期中修宿舍和公共 |4.宿舍楼或宿舍区有共用电话及|
| | | | 设施。 | 阅读栏。 |
|-|----|-------------|---------------|---------------|
| | |1.具备二类基本条件。 |1.具备二类基本条件。 |1.具备二类基本条件。 |
| | |2.设单或双层床,配个人书|2.楼内有公共浴室。 |2.管理服务人员配备不少于 |
|三|3-以上 | 架。 |3.楼内或宿舍区内有多功能娱 | 1.2%。 |
| | |3.每人一桌,一把靠背椅。| 乐室。 | |
| | |4.每人配电源插座和台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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