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试行)
(1998年12月4日 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
京财综〔1999〕92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及有关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学校住宿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类学校学生住宿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均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级中学住宿条件按照《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见附件一,下同)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单元式,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分别不超过:220元、270元、320元、370元(单元式收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住宿条件按照《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单元式,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分别不超过:550元、650元、750元、850元(单元式收费可在此基础上上浮20%)。
上述各类学校应根据本校学生住宿条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下同)报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即:区县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上报区、县教委(教育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上报市教委。
三、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应按照规定的住宿成本内容(见附件三),对本校的住宿的实际成本进行详实的测算,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报所在地区物价局。各区县物价局参照《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和学校住宿成本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凡住宿条件超过《北京地区学校学生宿舍条件分类标准》及住宿费超过上述相应标准的,由区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住宿费按成本核定,并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报所在区县物价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