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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型医用
 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4日 京卫公字〔1998〕14号、
 京财社〔1998〕17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克服浪费,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精神及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费医疗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以下简称“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是指应用具有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诊断、治疗,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检查、治疗项目。
  二、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超声诊断设备(彩色多普勒仪)
  医用直线加速器
  因病情需要,使用上列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政发(97)第9号“个人负担比例应适当高于一般检查、治疗费的负担比例”精神,个人需负担所需费用的20%,退休减半,离休干部、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个人不负担。
  三、列入“大型医用设备部分报销范围”的设备: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伽玛刀(r-刀)〕
  〔Stereostatic Radio Therapeutic(r-Knife)〕
  考虑本市的实际情况,限在天坛医院使用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的病人进行伽玛刀治疗,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家属签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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