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园林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和划转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务清算意见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条 资产处理办法
(一)单位合并 其全部财产应移交给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二)撤销单位 其全部资产应移交给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主管部门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园林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及单位领导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加强内部管理,进行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园林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一)园林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收支明细表、专款收支明细表、专用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基本数字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园林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结余、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
园林事业单位必须全面真实、及时地编报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是指运用事业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报表、统计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对一定时期内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并进行总结作出正确评价的一种方法。
(二)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分析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收入、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2.分析单位资产负债的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率。
3.分析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和实现事业成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