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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条 园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单位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账户中。
  第三十一条 园林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在年度财务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园林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园林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
  园林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园林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园林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园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园林事业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园林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园林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 即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 即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三)应付款项 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 即单位从其他单位、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 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未缴的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六条 园林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付清;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七条 园林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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