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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三)游船收入 指园林事业单位出租各种游船的收入。
  (四)苗木花卉收入 指园林事业单位租摆出售苗木花卉收入。
  (五)绿化工程收入 指单位承办绿化美化景区建设的工程收入。
  (六)修建工程收入 指单位承办土建、维修工程收入。
  (七)动物收入 指单位出售及交换动物取得的收入。
  (八)机械运输收入 指园林事业单位动力机械设备及机动车运营收入。
  (九)其他业务收入 指以上未包括的业务收入。如管理费、赔偿费等。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园林事业单位附属单独核算的商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园林绿化和工程维修等单位,按照纯收入上缴财务主管事业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 园林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园林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园林资源积极组织收入,拓宽服务范围,开展多种创收活动,扩大财源、积累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园林事业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园林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要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园林事业单位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五)园林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园林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 即园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支出结构上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 指用于人员个人方面的开支。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
  2.公用经费支出 指用于单位公务业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3.专项经费支出 指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指定项目或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包括:城市绿化、公园建设和科普科研教育方面的专项经费支出。
  (二)经营支出 指园林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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