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园林事业发展的实际规模,对各级园林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与单位预算编制相结合的预算编审程序。即园林事业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报主管部门核定;园林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园林事业单位的总体收支情况,统一审核汇总合并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园林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和园林绿化事业规划的调整对部门和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单位可报请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审核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调整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或部门的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园林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即园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 即园林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
  1.投资收益收入 指单位的固定资产、物资材料、无形资产及购买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的收益。
  2.其他杂项收入 指单位接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及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园林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门票收入 指公园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二)文娱收入 指园林事业对外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化活动、游园会、殿堂展览门票、园中园小风景区门票、动物表演、游艺活动及各种联营文化游艺活动收入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