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
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2日 京财工〔1998〕1398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支持国有工业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改制的积极性,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上市公司上交15%所得税负部分按股比返还中方母体企业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以前年度已改组为上市公司的,由市财政局按上市公司1997年度上缴15%所得税部分和中方母体企业所占股比计算,直接返还给中方母体企业。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做为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国有法人股配股资金来源。企业使用返还资金进行增资扩股时,做增加长期投资处理。
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从1998年起,15%所得税负部分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国有工业企业整体改组上市的,按上市公司15%所得税负和中方母体企业股比计算的部分,由市财政局建立国家股配股专项资金。需增资扩股时,由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返还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全额用于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扩(配)股资金需要,不得挪作它用。
2.国有企业将优良资产包装上市,母体企业丧失主要生产经营手段、人员债务负担沉重、依靠投资收益难以解决职工基本生活的,市财政局根据中方母体企业资金需要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返还母体企业。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在专项应付款中反映。支付职工基本生活等费用时,做冲减专项应付款和有关费用处理。年末专项应付款结余部分,做为配股资金来源,转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3.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开展二次创业的中方母体企业,技改资金不足时,由企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资金缺口情况,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资金适当予以返还。企业收到返还资金时,做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