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 京财综〔1998〕1667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机构: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今年5月至8月对全市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进行了清理,该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巩固清理成果,避免前清后乱,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存款帐户管理,要加强监督检查,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存款帐户的监督与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要制定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在执行本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属各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银行资金帐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