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贷国债资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 京财预〔1998〕1233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283号《关于
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转贷国债资金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类增设6115款“增发国债支出”。本款下设611501“增发国债安排支出”项级科目,用于反映用转贷国债安排的支出。
二、关于资金管理
有转贷业务的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农、中、建行)及分支机构设立专户,凡转贷国债资金,一律通过专户办理,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总会计核算及科目使用
(一)财政部门收到转贷国债资金(指不列入预算部分)时,按收到数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