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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
 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2月12日 京房地出字〔1996〕第092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继续执行。出让地块的评估报告格式按照《格式》执行,涉及技术参数的选取,按照《北京市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二、土地估价报告一般应以文字说明式为主,表格式为辅的格式。地价评估结果,需分别计算出“熟地价”和“毛地价”。
  三、在《格式》中涉及土地估价师签字的事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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