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 京房地拆字〔1995〕第5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行业的管理,促进拆迁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房屋拆迁单位、二级房屋拆迁单位、三级房屋拆迁单位。
  二、一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含正式聘用人员,下同);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2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受托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二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1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受托完成过2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下的房屋拆迁业务。
  四、三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式职工8人以上,其中拆迁专业人员须占75%以上;
  (二)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三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100户以下的房屋拆迁业务。
  五、房屋拆迁单位等级将注记在《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上。
  六、各级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接受相应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