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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须与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拆迁人对《责任书》必须严格履行,凡违反《责任书》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拆迁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拆迁人拒绝签订《责任书》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异地安置被拆迁居民的现房数量,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比例。
  周转房数量按房屋间数计算比例。
  拆迁安置用房总数量,是指安置现房和期房建筑面积的总和。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略)
  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征询意见书(略)
  四、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9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进展较快,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被迁居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安置被迁居民的问题仍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被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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