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迁人在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须与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拆迁人对《责任书》必须严格履行,凡违反《责任书》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拆迁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拆迁人拒绝签订《责任书》的,不予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异地安置被拆迁居民的现房数量,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比例。
周转房数量按房屋间数计算比例。
拆迁安置用房总数量,是指安置现房和期房建筑面积的总和。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略)
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征询意见书(略)
四、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略)
附件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199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进展较快,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被迁居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安置被迁居民的问题仍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被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拆迁单位申请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除必须符合《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