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 京房地字〔1995〕第24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对执行中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拆迁人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须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划拨用地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原用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购买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须提交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安置用房的质量验收证明;
(四)异地安置期房的开工证明;
(五)租用的周转用房提交周转用房的租赁合同;新建周转用房,提交建房批准文件;
(六)安置用房的设计图纸;
(七)异地安置期房资金到位证明;
(八)拆迁委托协议书和拆迁资格证明。
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受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后,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一)安置现房的数量、住用条件及市政和生活配套设施;
(二)异地安置期房是否开工及进度;
(三)临时安置用房的数量和住用条件。
三、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自拆迁人提交《审批表》及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城近郊8个区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编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