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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七区1994年
 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3月20日 京房房改字〔1995〕第152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方案中确定的售房范围、成本价、标准价、各项折扣率、房价计算公式、调节因素、停租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改革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92)京房改办字第012号〕通知,1991年7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按新房出售或按新房出租,购房者不享受现住房优惠。
  三、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房改字〔1993〕第152号)通知,已交定金的购房人,中途不买者,可酌情收取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售价的0.5%。
  四、根据北京市房改办《关于1994年成本价、标准价售房和折扣办法截止期限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011号〕精神,各区房地产管理局要及时将售房方案及批复分别报区房改办备案。办理其它售房手续的时间延至1995年9月30日。
  五、方案中未及事宜,仍按《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请即抓紧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关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七区1994年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方案》的请示。
  2.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1994年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方案。

附件1: 关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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