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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及开展创建“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失效]

  三、本《标准》所称居住小区管理,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四、本《标准》适用于评选全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各区县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
  五、小区符合我市规划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验收标准及《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验收,具有完整的验收资料、图纸、档案及交接手续。
  六、小区实行专业化的管理,由专业的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管理公司、房管处、房管所或其他管理单位)对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并有固定的管理经营场所。1996年1月份以后竣工按《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居住小区统一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七、小区管理单位为企业的,要有企业发展规划,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不是企业的,要有转换经营机制,向企业过渡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八、小区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1996年1月份以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小区,必须按照市政府令21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管委会。
  九、小区管委会与小区管理单位要责、权、利关系明确。
  十、小区管理单位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小区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小区实施管理经营与有偿服务。
  十一、小区管理单位制定出争创全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的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十二、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了住户公约或业主公约及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岗位考核标准。
  十三、小区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十四、小区管理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整体素质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房地产管理及物业管理专业培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开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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