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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及开展创建“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失效]

  三、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达一年以上,按小区所属行政辖区向各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申报。各区县小区办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部署参评小区申报工作,按《标准》在二季度内完成申报小区的预评预验工作,于6月30日前将参加全市考评的小区名单及《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达标申报表》上报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四、由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尚属初期发展阶段,许多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对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小区和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暂不进行参评。
  五、1994年获得“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称号的,应按本《标准》复验,达标后授予新称号。复验与申报工作同步进行,经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称号。
  六、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在京的小区,参评申报工作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会同小区所辖行政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进行预评预验后报市小区办。
  七、经市小区办、市市政管委及有关部门按《标准》综合考评验收,成绩达标的小区,由市市政管委授予“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居住小区”称号,颁发标记牌,并予通报表扬。荣获“北京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居住小区”称号的所辖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授予“物业管理优秀区(县)长”称号。
  八、“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在市市政管委领导下,由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1.《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


     2.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达标申报表(略)

附件1:    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标准(试行)

  一、为加强我市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居住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和开展创建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办法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按北京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居住小区、小区或住宅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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